法律职业资格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确定的一种职业资格名称。资格类别为准入类,由司法部负责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一)初审机关: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 (二)复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部。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