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性医疗器械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 任何通过外科手段来达到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 ――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 ――为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用的; 并且使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内科或外科的手段取出。 “注”该定义适用于植入性医疗器械,而不适用于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 --- 来源于ISO 13485:2003 另: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局令第15号)第八条中对“植入器械”的定义为:“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为是植入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