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通过建设银行贷款供应的制度。1979年以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均为国家财政以无偿拨款方式供应。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确定从1985年起全面推行,称为“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贷款”。这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同时还规定,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息。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从1986年起,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等无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和豁免本息的方式管理,恢复拨款办法。并规定,除学校外,只限于行政上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