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济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等农村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农业经济法的概念,我们不妨对这一概念作一点分析。 “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实际上指的是农业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或法规,它是构成法律或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法律或法规的“细胞”。广义的法律或法规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它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而法律规范(或称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其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即:(1)假定,表明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等事实状态下适用此项规定;(2)处理,指行为规则本身,即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指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则形成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后果(奖励)和否定式后果(惩罚)。同时,有的法律规范这三个要素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体现,有的分散在同一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条文里,有的则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显然,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可见,农业经济法并不是指具体的农业经济法律或法规,而是由众多的农业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是各项农业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整体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