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价值时需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由于
市场法受到我国目前公开
信息披露量的制约,资产基础法和
收益法成为目前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用的两种评估途径。因业内的习惯意识,资产基础法往往被理解为评估单项资产时采用的成本法。
 
  运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结果是100%的权益价值。显然,它适用于具有控股权的公司或投资公司、
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非赢利性实体的整体价值评估。
 
  当评估机构遇到以下情形的企业:
 
 
  
 
  ② 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包含位于繁华商业区的房地产。
 
 
 
  则评估机构需要对第一种企业的长期投资,采用
收益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从而确定该长期投资的价值;对于第二种企业的繁华商业区的房地产,需要采用
市场法进行评估。
 
  从上述两例情形下企业的评估手段可以看出,资产基础法并不等于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包括可能采用
收益法计算的长期投资的股权价值,还可能采用
市场法计算固定资产价值。而在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时,更是往往需要采用
收益法。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评估范围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等。当对企业的不同资产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评估时,只能说明对涉及的评估范围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而不能理解为对评估对象即企业的部分权益或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有些评估机构将两者予以混淆是错误的,违背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