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背景
2011年,广州市民杨先生不堪垃圾信息袭扰,将手机号码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认定对方侵犯个人隐私权。2011年9月6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被告方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律师称,接到法院传票后已将原告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杨先生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并称“那份红名单基本都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看出我们诚意!” 因为打了这场官司,杨先生被幸运地列入了“红名单”,从此可享受不被骚扰的“高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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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花钱购买通信商提供的服务,就有获得免打扰的权利,“红名单”的存在说明,垃圾短信并不是治不了的。从传播途径来说,大量垃圾短信完全是通过通信商发出的,通信商有消除垃圾短信的义务;从保护个人隐私和通信畅通的角度来看,通信商至少对垃圾短信有放纵之嫌,本身难辞其咎。
“红名单”也是一种歧视,是一种特权,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运营商竟将垃圾短信视为为公众免费提供的便捷,而不经允许的强制推销,这个逻辑让人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