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1年,双目皆盲的浙江湖州富户庄廷龙出钱购买明末人朱国祯一部未完成的《明史》,然后延揽名士,增润删节,补写崇祯朝和南明史实,定名《明史辑略》,因此获罪,“重辟70余人,凌迟18人,已故庄廷龙,也被‘戳其尸’”。雍正三年十二月的汪景祺以《西征随笔》获罪,“着将汪景祺立斩枭示,其妻子发遗黑龙江给与穷披甲人为奴,其期服之亲兄弟亲侄俱革职,发遗宁古塔,其五服以内之族人现任及候选候补者,俱著查出,一一革职”。
文字狱是满清统治者树立权威、维护政权的一种手段,为了迫使全体臣民慑服,统治者“株连极广”,不仅九族须灭,所有撰稿者、作序者、校对者、抄写刻字者以及购书者,“一个也不能少”,“皆不免于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