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成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违规事实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闫玉成利用其担任沈阳市下辖新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新民市农村改厕工程,通过虚假合同、挂靠建筑队等手段承包给闫某某施工。在修建新民市某村改厕工程中,闫玉成伙同吴某、闫某某虚报改厕数量281座,骗取新民市财政拨付的改厕工程资金14万余元,其中分给吴某4万元,余款被闫玉成、闫某某非法占有。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闫玉成又在其他村的改厕项目中虚报改厕数量1878座,骗取新民市财政拨付的改厕工程资金95万余元。
2009年,闫玉成自己投资成立沈阳某水泥制品厂,在政府采购招标中,该厂生产的化粪池中标,每个415元。2009年、2010年,其通过虚报改厕数量1407座,侵吞上级财政拨付的厕具款58万元。

依法判刑

 法院认为,闫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吴某、闫某某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闫玉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案的吴某、闫某某也构成贪污罪,均获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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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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