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政府负责全部《1998年苏格兰法》中非明确的政府事务,包括苏格兰境内教育、国民健康服务、
司法、乡郊、
运输等事务;其余事务(保留权力)仍归属于
英国国会。苏格兰政府在2005至2006年度拥有超过270亿英磅预算,并将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过300亿英磅 。
与英国的西敏宫形式政府一样,苏格兰的
立法及
行政机构并无分界。大多数苏格兰政府的内阁官员是由
苏格兰议会选出,每位内阁官员(除了两位
官员外)并兼是苏格兰议员(MSP);此作
法令要求议会通过
法案的机会大增。
苏格兰政府由
首席部长领导,其担任者是由
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苏格兰君主委任。然后,苏格兰首席部长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
次官(junior ministers)。
苏格兰政府属下管核共17个英国政府问责的
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