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万余元;在有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李良勇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李良勇在担任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副书记、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14万元。
2010年,被告人李良勇在担任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在赣江路、滨江四期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3530万余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