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手段1.信誉的调查。国际贸易中,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对交易方的
资信调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项调查涉及到
开证申请人(进口方)和
受益人(出口方)的
资信以及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与
银行的资信。这种调查可以通过咨询公司、信用机构、
商会等组织进行。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必须认真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交货的
价格条款,合同的货物与信用证记载内容要一致,保证货物装运的检验手续,并要求有声望的检验公司签发
单据。
银行应根据UCP500的规定,合理小心地
审核信用证,遵守“单证、单单”一致的严格原则。
3.抵制“
软条款”。
软条款信用证是开证人在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是否能实现,其主动权完全由开证人或
开证行控制,
受益人无论做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绝。制定
软条款的目的,是开证人为了防止
出口商的欺诈或提供的
货物不符合要求。
软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
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启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等,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以修改书形式通知;
货物品质由开证人检验,并由开证人出具品质符合检验证书;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开证检验才予以付款。尽管这些
软条款表面上是
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这些限制条款可能会是一种“陷阱”,它具有隐蔽性,对
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比假冒信用证更胜一筹。对付
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
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在基础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应适用欺诈
例外原则,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从而阻止
受益人因欺诈而获利。本案受理法院正是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并最终判决贸易合同无效,信用证项下货款对外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