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修瓒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1931年9月来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33年7月继何基鸿为法律系主任,直至抗战爆发。长沙临时大学时期,被选为法律教授会主席。1938年初,西南联合大学成立,仍被推选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但迄是年7月,戴先生仍未到校。联大常委会议决,改任燕树棠先生为法律系教授会主席。先生长期执掌国立北京大学法律系,擘画经营,多有兴革。抗战前曾在法律系主讲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长沙临时大学及西南联大期间,同时身兼数门课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刑事诉讼法等,爱育英才,不遗余力。任国民党南京最高法院法官时,曾为“七君子”辩护。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民法债编总论》、《票据法》、《刑事诉讼法释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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