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与被审单位多交流和沟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文明执法。
作为审计执行者切忌以执法者身份自居,与被审计单位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绝大多数被审计单位的领导都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的,做到这一点能够为
审计过程及其结论的落实提供积极乐观的和谐气氛,使双方保持良好的心态,从而有利于结论落实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审计结论的落实遇到阻力时,不能急于求成,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和交流,选择一些他们已经认同的问题做切入点,在尊重他们基础上,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尽量避免对立情绪的产生,否则不利于结论的落实。另一方面,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单位在
财务收支以外的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并作出简要的评述,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沟通氛围。
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疑义和不明确的有关审计政策、法律、法规要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是企业的,要在其
材料采购、生产经营、
成本核算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为积极他们献计献策,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对于那些对企业乱摊派、乱集资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审计报告中坚决予以披露和暴光,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使他们相信我们不仅仅是在搞审计,也是在搞服务。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事业的要在加强财务管理和改善
内控制度上多提出有效的可操作的意见与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与被审计之间关系,而这种融洽的关系必将有利于我们审计结论的最终落实。
再次,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里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处理意见要合理把握一定的弹性,以便于结论最终落实。
通常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稿的时候,都要“争”一下,说明诸多困难,希望能够尽量照顾,给点“面子”。因此,为了不与被审计单位关系搞僵,我们就要灵活掌握处罚尺度,即在审计报告里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在我们在使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少缴
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不仅要视其情节轻重,也要灵活掌握处罚尺度,对确实困难的单位,予以适当的照顾,为被审计单位留点“面子”。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照顾和给“面子”,对重大的严重的经济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最后,要争取地方政府以及法院、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用好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们耐心细致地做好前面几项工作的前提下,对于个别在审计结论下达后仍置之不理、态度顽固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处罚力度一定要到位,决不让他们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构成经济案件的,应及时移交纪检、检察部门处理,并对重、特大案件予以披露和公告,从而增强我们
审计执法的震慑力,以促进今后审计结论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