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祥文于1999年1月25日任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涪陵区质监站)站长,三年后他出任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涪陵区规划处)处长。2007年,夏又出任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其中一次是在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
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人民币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