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制度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基层性。
第二: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
第三: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居(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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