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分田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武德七年(624年)规定:男十八岁以上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种植谷物,身死要交还。其他的有关规定为:兼工商的减半,狭乡不给;奴婢、耕牛不给;休耕田不论一年或二年,都加给一倍,狭乡不加;老年及残废人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到宽乡者例外;已卖田不迁的,不再给田;凡给口分田,皆从近便,如本县无田,可在近县给田;授田和还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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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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