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服务
在PJM市场中,输电网络属功能性分享,即原来的输电网络所有权没有变更,只是将输电经营权移交给PJM,而输电网所有者作为市场成员参与到PJM市场中。PJM市场输电服务类型有网络服务和点对点服务两大类,其中点对点服务有固定和非固定、长期和短期之分。PJM市场主要是采取协议的形式管理输电服务。
输电价格采用一部制容量电价,输电服务费率由PJM-OI事先按输电网络所有者的网络覆盖区域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并公布在《输电网开放服务费率表》(OATT)上。点对点输电服务按输电网所有者的网络覆盖划分区域,并按每年、每月、每周及每天(分峰谷时段)分别制定容量费率(美元/MW); 网络输电服务按输电网所有者的网络覆盖划分区域,并给出年度输电容量费率[美元/(MW·年)]。
输电阻塞管理
各种输电服务事项都公布在PJM制定的《输电网开放服务费率表》(OATT)上,用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PJM联络办公室提出输电服务申请,PJM联络办公室根据系统安全情况对每一项输电服务申请进行审核,所有与输电服务有关的信息必须送往PJM联络办公室用户信息部。
PJM利用节点边际价格(LMP)对输电阻塞进行管理,管理措施为: ①发电机组以其发电母线处的LMP结算;②负荷方以其负荷母线处的LMP支付;③负荷需求方要支付阻塞成本,阻塞成本等于负荷需求方与发电供给方两地的LMP差值。
为避免阻塞成本费用导致市场价格不稳定,PJM采用固定输电权利(FTR-fixed transmission right)的管理方法平抑价格的波动,FTR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手段,它允许网络输电用户和固定的点对点输电服务用户事先向PJM联络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获得FTR,它可保护该输电用户不会因发生输电阻塞而使自己支付的费用上升。FTR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权利,它并不表示有实质上的能量传输,只要求在发生输电阻塞时获得经济补偿。通常,如果
系统发生阻塞,FTR拥有者将按其预约容量和预约线路上的节点边际价格获得补偿。
当不发生输电阻塞时,FTR能保证输电服务的履行,当FTR所确定的容量超过持有者实际所需容量时,就有可能造成输电容量浪费,而其他用户又有可能需要而又不能得到输电服务。在这种背景下,PJM允许FTR拍卖。PJM每月组织一次FTR买卖交易活动,这种买卖交易一般只允许网络输电服务和固定点对点输电服务的用户参与。
PJM市场的运营成效
自1997年4月开始运营以来,PJM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截止到2000年年底,市场成员增至199个(1997年为82个),年交易量(包括双边交易和实时市场交易)180TW·h(1997年为96TW·h),市场节点价格基本未变,装机容量与负荷增长比例较为协调。到了2007年底,其成员已超过450个。
PJM的
市场运营机构(PJM-OI)与市场各成员无经济上的纽带关系,保证了系统运营的公正性及市场运营机构(PJM-OI)独立于市场成员之外,维护了系统运营的独立性。
建立董事会制度,采取CEO负责制,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将整个区域电网的运营置于董事会监督之下,同时又设立了各类委员会,可及时发现和研究各类问题,并形成相应的咨询报告,供董事会参考,使市场监督更到位,可避免大的失误。
美国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总结了国内外电力市场运营的经验教训,于2000年颁布了2000号法令,提出建立区域输电组织(RTO),旨在跨州范围内,建立独立、完整的输电运营网络,以促进电能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电力市场的运营实行有效监督。PJM和9个PJM输电网络所有者成员(Baltimore天然气&电力公司、Delmarva电类公司、Jersey中心电灯公司、Metropolitan
爱迪生公司、PECO能源公司、宾夕法尼亚电力公司、PPL电力公用公司、Poromac电力公司、UGI公用有限公司)按2000号法令的要求,对PJM的运营管理模式进行评价,认为目前PJM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仅满足2000号法令的要求,而且有很多方面超过了该法令的要求,并将评价报告呈交给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有望成为第一批由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认可的区域输电组织。(本文引自国际电力2002年第6卷第1期)
(计算机世界报 第40期 C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