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依据其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yany)和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两种。纯粹控股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掌控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票活动,掌握子公司的股权,以此支配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而其自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混合控股公司一方面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权,支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上两种控股公司无论哪一种,其内部的管理结构基本是一致的。H型结构较多地出现在横向合并形成的企业中。在H型结构中,整个团体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各子公司有独立的财务权,总部对其约束性很小。中国法律规定控股公司结构下至少应有五个经营单位。
控股公司结构对于经营分散、产品多样、业务之间相互独立性的企业来说是比较理想的。尤其是对那些公司在基本战略中涉及结构重组的。控股公司结构有利于资本的集聚,税收筹划,企业内部整合和外部兼并重组以及多元化经营,因此为跨国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大型工商企业广泛地采用。但由于H 型结构的公司缺乏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并且其内部结构过分松散,往往子公司难以被控制,加大了控股公司的管理成本,所以,20 世纪70 年代以后H 型结构在大型公司的主导地位已逐渐为M 型结构所取代。
H型结构较多地出现于由横向合并而形成的企业中,这种结构使合并后的各子公司保持了较大的独立性。在美国的制造业中,这种结构不太流行。到二次大战前夕,“在大的美国工业公司中,已经几乎没有人仍然利用控股公司来管理他们的生意”。但在欧洲,这种形式却曾被广泛采用。例如在英国,H型控股结构是控制分支机构的最普遍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