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病人可否实施安乐死,西方一些国家的态度不尽相同。在英国,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职业法院对一位年仅21岁、大脑已坏死4年的患者作出判决:同意患者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向其输入营养液。这是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个仅有的安乐死案例。事后,马斯蒂尔大法官解释说,取消使一个人艰难地维持生命的支持措施同采取以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为目的的积极措施有重大的区别,“后者属于谋杀”。
德国对安乐死没有明确态度,但却允许医生向病人提供被动或间接死亡帮助。如医生不给患肾衰竭的病人换上人造肾,这就是被动的死亡帮助。医生容忍病人服用像吗啡这样的镇痛药来缩短生命,则是间接的死亡帮助。但德国禁止按患者要求向其注射结束生命的药物或给病人服用毒药。法国不仅不提倡安乐死而且其刑法还有明文规定:主动帮助死亡要受处罚。
荷兰于1994年1月1日推出一项可以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该项法律规定,医生在实施安乐死之前须按一份有28个项目的体检表对病人进行全面检查,证明病人确实已患绝症;患者正处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中,并一再提出愿意死亡的要求;医生在提供死亡帮助之前须与同事、患者家属讨论,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司法部门将于调查后进行裁决。按照法律,未经司法部门同意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将受到惩处,最高可判12年监禁。有鉴于此,一些人认为该项法律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让安乐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