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银行
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
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
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
转帐结算。国家之所以鼓励实行银行
转帐结算,是因为:
(2)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银行
转帐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
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
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帐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
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从而缩短清算时间,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3)实行银行转帐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
银行信贷资金来源。
由于实行
转帐结算,各单位暂时未用的资金都存入其银行帐户上,这些资金就成为银行
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另外,实行
转帐结算,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付款单位已经付出,但凭证尚在传递,因而收款单位尚未入帐,这样形成的在途资金,也是银行
信贷资金的来源。
(4)实行银行
转帐结算,有利于
银行监督各单位的
经济活动。实行转帐结算,各单位的款项收支,大部分都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帐结算,便能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
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