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下文称《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
其一是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
其二是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
其三指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