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权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简介

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改革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公正,树立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这是行政复议生命力所在,为此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应当更加专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和工作运行模式应当从体制机构上保证公正性的要求;二是便民,更加方便群众表达诉求,降低群众诉求成本;三是将争议和矛盾尽量化解在基层,通过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改革,发挥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作用;四是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全面集中行政复议权主要应当有以下两种模式。我们将这两种主要选择的模式进行细化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评价。
模式一 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

模式一

模式设计:在省以下实行省、市、县(区)三级政府复议管辖,取消政府部门行政复议管辖权,行政相对人对乡镇、县(区)、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上一级政府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管辖,政府工作部门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也一并收到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统一由本级政府管辖。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质量,保障政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建议改变以往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运行方式,在政府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各界广泛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行政复议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具体办理案件调查等事项,案件决策权由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行使,委员会委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议决行政复议决定。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的增大,应当在法制机构增配专门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按合署办公配置),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人员,增加内部办案机构。 在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衔接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即对于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模式评价
直接集中模式的优点是:一是模式设计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不涉及与政府工作部门复杂的内部程序处理,避免与政府工作部门因对案件处理产生的分岐;二是便于将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也会提高基层解决矛盾的能力,也加强了基层法制机构建设;三是与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衔接不存在问题;四是有利于精简人员,强化机构,使行政复议队伍更加专业化,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五是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降低复议机关办案成本,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发挥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的制度优势。这一模式的缺点是:突破了《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选择管辖的框架规定。
模式二 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

模式二

模式设计:省、市、县(区)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实行复议案件立案、调查与议决相分离制度,复议案件由政府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统一议决,案件调查工作由法定复议机关(政府或者部门具体完成,复议决定以各法定复议机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名义制发。试点成熟后,提请人大对《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取消部门复议权,实现行政复议权统一由政府行使的目的。这一模式下,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案件受理办公室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受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本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作复议机关的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本级政府作复议机关的案件。案件受理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对于本级政府作复议机关的案件,交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处理;对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复议机关的案件,交由有关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调查处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调查处理的复议案件统一报复议委员会议决。
模式评价
优点:一是在《行政复议法》的框架内实现行政复议权的实质集中,有利于维护人大和法律的权威;二是不改变部门复议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有利于发挥部门在复议中的专业和技术优势。缺点:一是没有实现复议管辖的根本性改革,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相分离的要求落实的不彻底;二是可能导致县(区)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数量减少,不符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要求。

综合分析

鉴于直接集中的复议管辖模式可以彻底解决条条管辖的体制弊端,符合决策、执行、监督三项权力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并有利于精简人员和复议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方便申请人申请复议。因此,我们倾向于采取模式一:直接集中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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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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