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共和制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起源

孟德斯鸠是联邦制的鼻祖,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会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会亡于内部的罪恶。”“联邦共和国这种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势力,可以自己持续下去而内部不致腐烂。”“这种政府的形式是一种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几个小邦联合起来,建立更大的国家,并同意做这个国家的成员。”
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对孟德斯鸠的理论进行了发展和改进。他认为联邦政府和自治的州政府之间应当存在权力的分离,这样有利于二者的相互制衡。这种制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联邦政府对州的制衡,二是州对联邦政府的制衡作用。
历史上第一个将联邦共和制付诸于现实的国家是美国。

特点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三)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代表国家

美国、联邦德国、印度、南斯拉夫、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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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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