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居委会

指导机关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其他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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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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