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原理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
电放 电放
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手续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电放情况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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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出单MB/L copy件 货代 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 传电放申请书 货代 传电放申请书 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 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用此种情况(它于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
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注:
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号)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预先Forwarder将此fax件给shipper →consignee).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
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非不出提单,而通常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相关各方。
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 “提单章”fax给客户,这样可简化操作。
d)通常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上面写明有关情况)。
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此报内容:Carrier是否同意电放及其他有关情况)。
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对H-B/L电放下Forwarder可给其客户出Memo-B/L。
g)国外→HKG→珠三角(进口货):
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件或fax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注:这儿的电放指的是对Ocean-B/L大船提单电放(不给客户出正本O-B/L)。
此种情况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国外客户) →consignee(目的港客户)。若珠三角→HKG→国外(出口)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号)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使用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
电放 电放
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关知识

1)电放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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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根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
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
5)当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显示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做电放。
7)电放下通常采用PP(prepaid。预付运费)。
8)若货物有不良情况,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副批注)。
9)电放日:通常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
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11)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映货物相关情况,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电放,通常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操作方法

到卸货港

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特别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 装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到达卸货港的情形极为常见。这种情形在近洋运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家或地区的出口货物时, 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理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 故经常出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况。另外, 就远洋货物运输而言, 在邮寄单据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意外, 如寄单迟延、寄单错误, 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而造成延误, 单据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收货人等。在此情况下,若仍然坚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 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 从而造成卸货港口阻塞, 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 导致承运人的成本负担增加; 同样, 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

风险规避

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 只要承运人签发提单, 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因此,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在提单流转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 依UCP600第35 条和U RC522第14 条的规定, 银行对此不予负责。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 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承运人对此非常谨慎, 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 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
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 或由银行提供相关担保等, 而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金等反担保。这样, 不仅贸易商要占用大量的资金, 交易成本大幅上升, 而且办理提单补发手续的时间, 少则几个月, 多则1 年以上。因此, 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人或进口商, 为避免寄单遗失给收发货人或进口商造成风险和增加费用, 有时出口商主动向承运人提出采用“电放”的方式交货。

货代提货

货代提单无法提货
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 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 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 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 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 House B/ L) , 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 外国货代又必须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出口货物, 即外国货代自己作为托运人, 由船东向其签发船东提单, 或者指示船东依照其要求的托运人( 通常为进口商)签发提单
货物到达卸货港时, 外国货代提单的持有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提单后, 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提货; 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货后, 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
由此可见, 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 对于船东( 实际承运人) 而言, 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人, 由其安排货物托运并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与此同时, 对于货主而言,这种货代又相当于承运人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只有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衔接使用, 整个货物运输才能顺利完成。
尽管UCP 600 对货代提单予以承认, 即货代作为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 在实践中中,并非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予以承认并接受货代提单,如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目前并不接受货代提单。若卸货港只接受船东提单, 而不接受货代提单, 则收货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货代提单, 但在卸货港可能无法换单提货。在此情况下, 收货人可能会要求采用“电放”的方式放货。

失误纠正

提单操作失误
在贸易实务中,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例如,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示( To Order )提单, 或托运人指示( T o Or der of Shipper) 提单后, 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式, 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 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 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 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 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此时, 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 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 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进口商, 为了尽快提货, 通常要求“电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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