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环境释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

基本特性

整体性与区域性

1.整体性是各环境要素或环境各组成部分之间因有其相互确定的数量与空间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构成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对待环境问题不能用孤立的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时不能以单因素的影响作为评价的依据。
2. 区域性是环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间范围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特性。研究环境问题必须注意其区域差异造成的差别和特殊

变动性与稳定性

1 变动性是在自然的、人为的、或两者共同的作用下。环境内部结构和外在状态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 稳定性是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的特性。环境组成越复杂,承受干扰的限度越大,稳定性越强。
人类的社会行为会影响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有限度的?必须在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资源性与价值性

资源性是环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必需的物质和能量。物质性方面空气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淡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 非物质性方面美好景观、广阔的空间等。
价值性是环境具有资源性,也就具有价值性。环境对于人类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环境的破坏必然导致发展受阻,而良好的环境条件是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

评价过程

流程

HJ2.1-2011导则规定的第三点:工作程序图 HJ2.1-2011导则规定的第三点:工作程序图

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与导向功能。

重要性

(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3)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 ,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3、为区域开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层次和分类

层次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已经建设、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周围环境已经形成稳定系统,根据各类污染物监测结果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建设后对该地域环境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对拟建立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作出评价。
③跟踪评价。主要是针对大型建设项目和环评规划,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评价,当项目出现了与预定的结果较大的差异时必须改进的一种评价制度,跟踪评价是现阶段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类

1 按照评价时间分类。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2 根据评价内容分类。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环境政策评价、战略环境评价
3.按环境要素分类。大气环境评价、水环境评价、声学环境评价、土壤环境评价、生物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评价、经济学环境评价、美学环境评价

评价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目的性原则
4.动态性原则
5.社会经济性原则
6.主导性原则
7.等衡性原则
8.公众参与原则
按照对象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时间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报告书格式

1.总论
1.1 评价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2.2环境评价规范
1.2.3 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1.3 总体构思
1.4 评价原则与标准
1.4.1 评价原则
1.4.2 评价标准
1.5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
1.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2 营运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3 评价因子的确定
1.6 评价等级
1.6.1 环境空气
1.6.2 地表水环境
1.6.3 声环境
1.6.4 风险评价
1.7 评价范围
1.8 评价工作重点
1.9 评价时段
1.10 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10.1 环境保护目标
1.10.2 环境敏感点
2.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1自然环境概况
2.1.1 地理位置与交通
2.1.2 地形、地质、地貌
2.1.3 气候、气象
2.1.4 水文
2.1.5 自然资源
2.2 社会环境概况
2.2.1 社会经济概况
2.2.2 文化教育与医疗卫生
2.2.3 交通
2.2.4 能源
2.3 区域规划
2.3.1 城乡总体规划
2.3.3 项目园区规划
2.4 项目工程依托设施概况
3.拟建项目概况
3.1 基本情况
3.2 建设内容
3.3产品质量指标及原料理化性质
3.4 总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 主要原辅料及动力消耗
3.6 公用工程
3.6.1 给水
3.6.2 排水
3.6.3 供电、电讯及报警
3.6.4 供热
3.6.5 储运
注:本章内容根据项目拟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调整
4.工程分析
4.1 生产工艺及污染因素分析
4.2 物料平衡分析
4.3 环境保护
4.4 项目运行污染物排放汇总
4.5 非正常工况排污及处置
5.清洁生产分析
5.1清洁生产概述
5.2 本项目清洁生产分析
5.3 清洁生产的措施
5.4 小结
6.环境影响识别
6.1 环境对拟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
6.2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
6.3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筛选
6.4 评价因子确定(气、水、声、渣)
7.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
7.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3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4 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8.环境影响评价
8.1 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8.2 施工期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8.1 施工噪声的影响分析
8.1 施工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
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固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环境风险评价
10.1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10.2 风险识别
10.3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0.4 潜在的风险因素识别
10.5 风险类型
10.6 事故概率分析
10.7 事故发生对环境的影响
10.8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9 应急监测方案
10.11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11.总量控制
11.1总量控制因子
11.2 总量控制建议
1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1 三废及噪声治理措施
12.2 环保投资估算
1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1 概述
13.2 环境保护费用
13.3 环境保护效益
13.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5 小结
14.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分析
14.2环境监测计划
15.产业政策符合性及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5.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5.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5 环境风险
15.6 小结
16.结论与建议
16.1 建设项目内容
16.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6.3 环境现状
16.4 清洁生产
16.5 拟建工程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16.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7 环境风险评价
16.8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16.9 总结论

评价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作用

第一
从国家的技术政策方面对建设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限制,以减少重复建设 杜绝新污染的产生,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二
对可以开发的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超前预防对策和措施,强化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三
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监测技术预测技术的发展.
第四
为开展区域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

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估算(亿元)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咨询服务内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0.8-1.5
1.5-2
2以上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表一、表二);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包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测试、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一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业、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1.2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1.1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1.0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0.8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0.6
表二 环境影响地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环境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敏感
1.2
一般
0.8
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收费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
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1000-12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800-100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800

图书信息

书 名: 环境影响评价
作 者:马太玲,张江山
出版时间: 2009-8-1
开本: 16开
定价: 39.80元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理论、基本程序和技术方法。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管理;污染源评价与工程分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与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其中对大气、水、噪声、生态、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公众参与、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的编制也做了必要的介绍。本书不仅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理论和技术方法的阐述,同时注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在有关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章节中均有案例分析。
本书适用于高等院校环境类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考。

图书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分类
1.1.1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1.2 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和意义
1.1.3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1.1.4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技术原则
1.2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1.2.1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体系
1.2.2 环境标准体系
1.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1.3.1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
1.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1.4 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概况
1.4.1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概况
1.4.2 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发展概况
……
第5章 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第6章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第7章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第8章 声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
第9章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第10章 非污染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第11章 环境风险评价
第12章 公众参与
第13章 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第14章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第15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16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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