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学习方法

要有合理的学习计划
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计划,安排好自己的学习时间,什么时间学习什么,想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都要在计划中标注清楚。平时大家上班都很累,所以闲余时间很容易放松自己,所以考生要制定一个复习计划表来约束自己,做好注册建筑师的备考工作。
围绕大纲教材学习,提高效率
考试大纲是考试的方向,考生应该按照考试大纲学习。学习书本每一章节前应该先看一下大纲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会更有针对性了。大纲中要求的知识点要仔细的理解记忆,大纲中没有要求的知识点,或是不重要的知识点没有必要花费太多的时间,了解就可以了。
在记忆之前要先理解
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知识点比较多也比较散,但是各个知识点之间是有关系的。考生在记忆知识点时,最好是要做到分门别类,归并相关知识,对比来记忆,这样不但能够提高记忆速度,而且记忆也比较的深刻。记忆某个知识点之前,考生还要注意要尽量的先理解,结合合实践工作记忆,这样会大大提高复习记忆效率。
适当做些模拟试题
考生在学习完教材之后,应该注意适当做些模拟试题,以此来加强自己对知识点的记忆程度,检查出自己记忆不深刻或是没有记住的知识点。考生要注意做一些每章课后练习,并选几套有代表性的模拟试题,建议大家对历年真题应引起重视。

考试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专业报名条件
专 业
学 位 或 学 历
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建 筑 学
建筑设计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10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9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7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5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
9年
2003年
专科(二年制毕业)
10年
2002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环境艺术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10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6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5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4年
专科(三年制毕业)
10年
2002年
专科(二年制毕业)
11年
2001年
其它工科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5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2004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2003年
备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本表专业中加入了“环境艺术”。
2、不具备上表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考试时间

一级
5月7、8、9、10日
二级
5月7、8日

考试时间

2013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1、12、13、14日
2013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1、12日
2014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0、11、12、13日
2014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日期为:5月10、11日

考试科目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科目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
1.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合格标准

201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如下:
级别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一级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设计(知识题)
140
84
建筑结构
120
72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00
6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00
6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均为100
均为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颁发证书

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注册办法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初始注册

(一)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相应的业绩证明;
7、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执业

受聘单位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执业范围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委托收费

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注意事项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做如下调整: 1、规范、标准类:
  20考试所使用修订后的规范、标准,以200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原书目中包含的旧规范、标准同时废止。此原则适用于今后对书目规范、标准类内容的调整,即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法规类:
  鉴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第68号令)已废止,故今后不再将其列入考试书目;另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令第2号)替换原书目中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为方便考生备考,请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各地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尽快通过各种传媒将此文件内容通知有关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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