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萨克与等级依次为汗、亲王、
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称为“王爷”。
清朝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3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
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
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
骁骑校等。
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