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其积极作用有:
(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春秋决狱”案件有不少都是用《春秋》中的“君亲
无将,将则诛焉”的原则,对直接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给予严惩维护皇权在很人程度上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历史上看,在皇权巩固的时期,国家都是统一的,国家统一时期,社会基本是稳定的,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些。反之,国家分裂,社会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三)对封建法律中有关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春秋决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五)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原心定罪”,董仲舒说:“《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即:《春秋》决狱必须根据犯罪事实来探索罪犯的犯罪动机等主观心态。凡心术不正,故意为恶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要加以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谋和组织领导者等首恶分子要从重处罚。而行为动机、目的纯正合乎道德人情,即使其行为违反法律,造成损失,也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所以“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这与法家理论刚好相反。
法家主张人性恶,认为人生来就“性恶”“”。所以,每个人时刻都有犯罪动机,都是潜在的罪犯。因此,法家认为在审理案件时用不着探究罪犯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看客观方面,如果某人在客观实施了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应给以处罚。汉律受法家理论影响,只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失之偏颇,结合具体案件,就出现许多有乖人情的情况,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处理的几个案件都是儒家主张“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罪犯的主观善恶来定罪量刑,强调犯罪的主观方面,而不注重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全面。但若把儒家理论和法家理论结合起来,则互纠其偏。随着“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的盛行,儒家的精神原则不断地融入法律中去,中国古 代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也日益趋于完善。
负面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处理,也为后世的“文字狱”等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
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