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制度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监督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教育工作。现阶段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导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导人员实施。教育督导人员又称为督学,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并接受必要的培训,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导人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可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还可以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督导任务完成以后,督导人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接受督导的普通中、小学校及其他有关教育机构,应当对督导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协助督学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对于干扰教育督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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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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