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结售汇制度
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
外汇储备。
自1994年
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
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
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
市场汇率付给
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
外汇收入必须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
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
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
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
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
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
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
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
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
外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