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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隋书·麦铁杖传》:“ 陈太建中,﹝ 麦铁杖 ﹞结聚为羣盗, 广州 刺史欧阳頠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
"唐代贱民阶级,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与私贱民二种: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官户,官奴婢被恩免者则为官户。简言之,有以下三点:1.官户为没配入官之罪人。2.官户之籍,隶属本司,州县无籍。3.官户当色相婚,禁止异色相娶。"(摘自黄现璠著:《唐代社会概略》 ,商务印书馆,1936年3月初版)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称。”《唐会要》卷86“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官奴婢的一种,身分较 唐 代官户低。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 金朝官奴婢中,原为平民籍没入官的,隶属宫籍,称监户。原为奴婢入官府的,隶太府监,称官户。”

宋代

宋朝的官户是指品官之家﹐即一品至九品的官员之家。官僚的子孙以恩荫入仕﹐即使是低级小官﹐也算官户﹔而通过出钱或纳粟买官入仕者﹐则自正七品以上﹐才算官户。官户以外的全部人户﹐都称民户。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童贯平 方 寇时,受富民献遗。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宋史·高宗纪八》:“﹝秋﹞辛亥,诏诸州守贰考各县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编氓均科。”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都叫官户。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
官户约占宋朝总户数的千分之一二。在法律上﹐官户也和民户中的主户一样﹐依财产多少划分户等﹐并缴纳两税和各种赋税﹐但官户可以免除大部分差役﹐有时也可免除无定时﹑无定量﹑无定类的科配。在触犯刑法时﹐官户按不同品级有议﹑请﹑减﹑赎等特权。中高级官员有荫补权﹐其子弟﹑亲戚﹑门客等不经科举考试﹐即可入仕当官。各级官员还享有朝廷颁赐的俸禄﹐这是许多官户的一项重要收入﹐特别是高级官员﹐各种名目的俸禄收入非常优厚。宋朝对官户也规定了一些禁约﹐如禁止地方官在所任州县拥有田产﹐禁止经营场务﹑河渡﹑坑冶等等。官户一般都是官僚地主﹐很多官户还兼营商业﹐形成地主﹑官僚和商人三位一体。他们利用特权﹐兼并土地﹐隐产逃税﹐放高利贷﹐牟取商业暴利等。官户作为宋朝地主阶级当权派的上层﹐与广大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处于尖锐对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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