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契约应书写的内容.从汉简"受奴卖田契"可以看出,契文包括了卖方的住址,姓名,物业种类,数量,价钱,交割,证人及其酬谢等项.这支虽有残缺但内容基本完整的汉简上未见有官方干预交易的痕迹,很可能是民间自写的契约.大致从东晋实行税契制之后,为了催督纳税,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物业交易的合法性,民间契约的格式与内容是否完备规范,便逐渐纳入官方关注的视野.及至宋代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开封府的一位官员赵孚上奏,认为庄宅买卖中屡屡出现诉讼纠纷,缘由在于"衷私妄写文契",建议朝廷下令"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违者论如法".他的建议得到太宗的批准.徽宗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干脆下令"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版契约文书.元朝也使用官版契书,它分为两联,正契称"契本",存根称"契根".明清时代的官版契书有不少流传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