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推动与各省区市间的区域合作工作。
(三)负责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推动协调工作。
(五)组织推动与环渤海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六)负责跨省市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七)负责本市与兄弟省市间政府代表团互访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外地县级以上政府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审批、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在津异地商会和异地天津商会的联系、指导、服务等工作。
(九)受理驻津内资企业投诉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管理市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