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奴才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包衣奴才的定义

包括战俘、罪犯、负债破产者和包衣所生的子女等,有满人,也有汉人。无人身自由,为满族贵族占有,被迫从事各种劳动。即使因战功等而置身显贵,对其主子仍保留奴才身份。

包衣奴才来源考证

《盛京内务府顺治间档》二:“总管内务府书致安塔穆、布塔西:董德贵牛录下鞍匠李策荣之包衣阿哈陈有功等二丁善织布,将其带来北京,使共与主人同住,其缺由王舟成之二丁补之。”又七:“遣往乌拉人员:罗多里家住于义州之胡十八家之茂海夫妇,系满州人,此凶衣阿哈有汉人男丁二、妇人二。人在则作罢。其汉丁内若有死故逃亡者,尔胡十八派人补缺。胡十八,偿不于尔者是李大夫妇、其父母、包衣阿哈一、牛二、驴二。”《清文献通考.户口二》:“乾隆二十一年,谕......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户口察明办理一次。隔数年候酌量降旨,庶此项人等得一体谋生。”
包衣是满文booi 的音译,boo 是满语“家”的意思,i是虚词“的”的意思,合起来即为“家的”。包衣本身是一个形容词,但在满洲与清朝的文献中,包衣代表的是一个身份。在满族的社会中,包衣除了可视作家人的一部份外,同时亦可视作奴仆,但满文另有一个名词也是有奴仆的含意-阿哈(aha),包衣阿哈中男的叫做"包衣捏儿麻"(booi niyalm a),女的叫作"包衣赫赫(booi hehe)。在清朝入关前满文的档案中有写作包衣(booi)、包衣人(booi niyalma) 与包衣阿哈(booi aha)几种,而在八旗制度与清代的皇室机构内务府里也分别可见到包衣牛录(booi niru)、包衣按班(booi amban)等字样。由此可推知,满洲人在使用包衣这个名词时,有分笼统性的使用与专指性使用两个层面。而在实际意义上,一方面,包衣是满族氏族社会里的家奴,另一方面,包衣是清朝统治阶层里的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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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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