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定义

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早一些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例如,1954年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放宽了的条款来计算折旧费,使得企业在一项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前一半时间内收回的投资,要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时能收回的投资多出将近50%。
加速折旧,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支出形式。虽然它可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大的折旧,但由于折旧累计的总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折旧成本,所以,其总折旧额并不会比一般折旧高。折旧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课税所得越小,税负就越轻。从总数上按,加速折旧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政府在税收上似乎也没损失什么。但是,由于后期企业所提的折旧额大大小于前期,故税负较重。对企业来说,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缴纳之利,亦同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之效;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有收入迟滞之弊。政府损失了一部分收入的“时间价值”。因此,这种方式同延期纳税方式一样,都是税收支出的特殊形式。

依据

加速折旧法的依据是效用递减,即固定资产的效用随着其使用寿命的缩短而逐渐降低,因此,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新状态时,效用高,产出也高,而维修费用较低,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大;当固定资产处于较旧状态时,效用低,产出也小,而维修费用较高,所取得的现金流量较小,这样,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折旧费用应当呈递减的趋势。

解释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 加速折旧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名。不可数。即对资产在其正常使用年限内的前几年加大折旧提留比例。加速成本回收计划(ACRS)就是美国在税收政策范围内加速折旧的实例。

优点

企业通过外部融资取得固定资产(设备)时,利用银行贷款和利用融资租赁是两种常见的方法。一般认为,同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对企业而言的成本较高。这是因为,租赁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且,融资性租赁公司还会要在期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而,有一个因素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利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以财工字「1996」41号文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而利用银行贷款自行购置设备,就不能享受该优惠待遇。

影响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如果是实行累进税率,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致使经营者可以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以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

示例

例3、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如果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18%征收;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
采用直线法时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
税负水平为:2.43/10 ×100%=24.3%
当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时,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也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
税负水平为:5.73/20×100%=28.65%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则年平均纳税额为;5.73×5/10=2.865(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直线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采用加速折旧法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率所致,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尽管如此,很多企业仍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是有利有弊。就企业经营来说,加速折旧与延缓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是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

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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