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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一职明代始设,原为临时差遣,有管辖地方与管辖专务的不同,如总督某处军务或总督漕运等。至成化中(1469),以韩雍总督两广兼巡抚广东,开府于梧州,始成定制。清代始,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为正二品官,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事实上,总督兼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已成定例。此外,另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专管河道或漕动事务。在官场中,通称总督为“制军”、“制台”,尊称“制宪法”,省称“督”。与布政使、按察使合称“三大宪”。《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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