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一职明代始设,原为临时差遣,有管辖地方与管辖专务的不同,如总督某处军务或总督漕运等。至成化中(1469),以
韩雍总督两广兼巡抚
广东,开府于
梧州,始成定制。清代始,正式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辖一省或二、三省,综理军民要政,为
正二品官,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事实上,总督兼
兵部尚书及
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已成定例。此外,另有
河道总督、
漕运总督,专管河道或漕动事务。在官场中,通称总督为“制军”、“制台”,尊称“制宪法”,省称“督”。与布政使、
按察使合称“三大宪”。《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