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劳动标准法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由美国国会通过。1933年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制工资与工时,但该法于1935年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国会遂制定新法。
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
自颁布以来到1990年曾经作了多次的重大修正,受《公平劳动标准法》影响的全美全工时或部分工时的工人多达6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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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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