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的附录《解释性清单》列举了关于被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5种投资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主要涉及那些要求购买或使用特定数额国产品的措施(即“当地含量要求”)和把进口的数额限制在与出口水平相应幅度上的措施(即“
贸易平衡要求”)。
协议规定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监督本协议的运行,磋商与本协议的运行和执行相关的事宜。
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
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①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的两种措施:
a)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
b)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②违反94年GATT第11条第1款的3种措施:
a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
b )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
c )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