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赋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发展演变

成丁服役的年龄,各代规定很不一致。
汉代定年二十三至五十六为丁;唐初则定年二十一至六十为丁。
西汉时,已有输钱代役的“更赋”;唐行租庸调时,其中“庸税”为代役的实物;对居住边地的少数民族,则在一定时期内征丁税钱,上户每丁十文,次户五文,下户不征。
五代至宋均征身丁钱,但时征时免。

元代丁税征粟

明代均徭分力差、银差两种,后来力差也逐渐改为征银,即丁银;行一条鞭法时,规定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但施行不彻底,仍然“户口有户口之银,丁口有丁口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并存在“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的现象(《明史·食货志》)。
清初规定:“凡一州县丁银,悉输于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清史稿·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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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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