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税 百科内容来自于: 百度百科

基本信息

拼音:dīng shuì
注音:ㄉㄧㄥ ㄕㄨㄟˋ

释义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即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儿时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了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摊了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了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了钱粮。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人田亩,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了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摇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人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认定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
  第一段中所说的“即不是取消了人头税”是说人头税并没有取消,而是摊入了田赋中,与第二段的“废除了人头税”并不矛盾,它是说不按人头征税。

  丁税:人头税。摊丁入亩就是把那一年的人头税按每家每户划到土地税上了,不用交丁税了。
中国自古已有,古代税里面主要就是赋税和丁税。还有一些随时会出现的杂税。
为什么中国极盛时期的汉唐,人口不过6000万,除了战争、粮产量之外,丁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家九口人,就要交九个人的丁税,谁敢生很多孩子啊,生多了也养不活,还要多交丁税,所以男孩是生孩子的主要目的。同样一个人,男的比女的力气大吧,干农活快吧,可是要交同样的丁税,所以农家人希望生男孩,多个劳动力,合算。
  清朝,雍正时期,摊丁入亩,中国的人头税正式结束,就是不交人头税了。据说在那段时间了,中国的人口快速增长。除了不交人头税,生孩子没有顾忌,只要养得起就努力生,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废除人头税之前有许多的 黑 户,现在不用交人头税了,他们这一群人就可以自由的工作,回到家乡了,上报官府登记了。
丁赋: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政府按丁口计征的税种.征税对象是男丁,其性质是以钱代役。如汉代的"更赋",唐时的"庸钱"。各代多有丁赋之征,其差别在于对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龄,汉时为23岁至56岁;晋时则规定16岁以上至60岁为成丁,13岁至15岁,61岁至的岁者为次丁;隋初以18岁为成丁之年;唐初则21岁为成丁。丁赋到明时,一条鞭法改革中被并人田赋一同折银征收,但丁银与田赋分为两个税目。清摊丁入地法则将丁银正式并入田赋,按四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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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原声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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