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遗漏主体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在诉讼中,因为某些原因,遗漏了应该参加二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 2、产生的原因:(1)原告对法律关系理解出现偏差,未将应该列为被告、当事人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2、立案后,一审法院在看听审理过程中,未能发现,有遗漏了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 3、遗漏主体的法律后果:(1)被遗漏的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二审时背发现遗漏主体,一般将会被二审法院以此为由发回重审。 4、遗漏主体的补救措施:(1)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指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将被遗漏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后才允许立案。(2)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3、在二审发现遗漏主体的,二审法院一般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因为,直接改判的话,会直接剥夺了被遗漏的主体的一审中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