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是中国仲裁机构创造的一种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方式。由中国仲裁机构和外国当事人所属国的仲裁机构对中外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共同进行调解。具体做法是:争议发生以后,双方各向本国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双方仲裁机构各出数目相等的一人或若干人作为调解员,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争议结束·,不成功,则按合同仲裁条款的规定进行仲裁。 联合调解最早产生于1976年为解决中美贸易争议与美国仲裁协会达成的口头协议中。1980年5月13日《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定书》中规定,有关上述性质的争议,首先由合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效,争议可提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工业产权局指定人数相等的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1981年与意大利仲裁协会签订的《仲裁合作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中国解决涉外经济、贸易、海事争议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