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中文通常称谓“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一个案件进行重复的审判和处罚,将置被告人于又一次的危险之下,所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体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第一章为“英国传统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主要内容”。
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in English.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But in the contemporary era, Continental laws have formed the principle on the basis of the adjudged force, while Anglo-American laws take 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as the basis of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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