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征履行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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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履行说
Characteristic fulfillmen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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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履行说 ,由哈伯格在1902年研究双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时提出。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征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如何判断合同中的特征履行:例如: 在货物买卖合同与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中,交付货物与提供服务是各具特征的,而他们的对方都是支付价款,所以应该认为,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的非金钱履行为特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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