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即是指构造上和利用上并无独立性、依法不能排他使用的共用部分。 法定共有部分是居住小区共有部分的基础,为实现居住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使业主居住生活达到一定的品质标准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确定的法律保障。在《物权法》出台以前,界定共有部分范围的法律规范十分庞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都有所规定。新颁布的《物权法》从两个方面对区分所有建筑中的共有部分进行了规定:一是建筑物内除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为共有部分,二是建筑区划内,除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以外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