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Crime of major safety accident in educational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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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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