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提存保管物的条件为:(1)仓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在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时,不提取仓储物;(2)保管人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而不提取;(3)提存须依法定程序,如果保管人违反法定条件提存仓储物,属不法的提存,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