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作为近现代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兴起于19世纪。它之所以在19世纪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原因在于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即西方各国逐渐通过工业革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为交易的自由进行提供了经济基础;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各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在此,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一个强有力的前提——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任何无害社会和他人的契约,允许在契约中包括相互同意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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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竞争性市场的强有力的一个前提条件的契约自由(Liberty of Contract)就是;在无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任何契约,允许在契约中包括相互同意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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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诚信原则的历史演进、价值分析和发展趋势——兼论契约、利益、道德的契合与互动 关键词诚信原则 契约自由 利益衡平 道德法律化 [gap=15271]Keywords: good faith, contract freedom, interests balance, legal 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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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its existence also poses restraints to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impacts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但它的存在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也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冲击。
参考来源 -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适用问题的案例分析(研究生论文)Chapter two focus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
参考来源 - 契约自由的演进·2,447,543篇论文数据,部分数据来源于NoteExpress
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精髓。
Freedom of contract is the core and essence of modern contract law.
在传统契约自由原则下,当事人之间有缔约与否的自由。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the parties can decide whether to contract or not.
综述了契约概念与契约自由原则,探讨了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衰。
It attempts to delimit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as well as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s and to discuss its rise and fall in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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