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所谓双边税收协定,指参予缔约者仅有两个国家的税收协定,它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指参予缔约者至少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协定。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制度不同,多国协调较为困难,因而使用多边税收协定的国家还不多。但随着国际区域合作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多边税收协定的使用范围将会逐渐扩大。由于多边税收协定的协调对象和缔约主体是多个国家,因而又称“税收公约”或“税收协约”。国际上这类税收协定还不多,只有几个地区性集团国家缔结这类协定。例如,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等北欧五国于1972年缔结的“北欧公约”。从国际经济发展角度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贸一体化的发展,多边税收协定将会逐渐增多。